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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中的代开发票安全靠谱不? |
发布时间:2017-12-15 08:48:14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实际发生了经营业务,只是卖方可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用完,从而找他人代为开具发票给买方,发票所反映的交易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开具的主体不是卖方本人而已。 据实代开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研[2015]58号复函指出,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理由有四: 第一,从本罪侵害客体角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从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故意。因此,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第三,法发[1996]30号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规定不应继续适用,对代开发票行为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 第四,在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的“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以及2001年福建高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院均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其他代开发票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法研[2015]58号复函对上述两类代开发票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规定,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其对除上述两类代开发票行为以外的其他代开发票行为的观点,即针对行为人代开发票行为是否构成本罪,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及行为的危害后果,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与认定。 代开发票风险: 2015年11月,巴州地税局稽查局对巴州正圣棉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7月通过代开发票名片联系到开票人虚开了3份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12.25万元,并以此发票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巴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现已执行完毕,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 总结:看完这些案例,你还觉得”代开发票“安全靠谱吗?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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