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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9-21 16:41:55
事项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受理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事项申办条件

(法规暂无规定)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dyzw.gov.cn)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办事处理流程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服务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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