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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升级

发布时间:2019-04-22 10:45:50



申请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3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3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2000118号)第四条: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陕西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8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住建厅分中心(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银行大厦四层) 受理时间: 省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省住建厅分中心(每周 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每周五上午9:00—12:00,每周五下午13: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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