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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续

发布时间:2019-04-22 10:53:59


申请条件

一级资质标准 21.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21.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1.1.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 80 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5000 吨以上。 21.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3 台; 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 2 台; 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21.2 二级资质标准 21.2.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 21.2.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1.2.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 50 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物;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3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2000 吨以上。 21.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1 台; 3)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21.3 三级资质标准 2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500 万元以上。 2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1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20169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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