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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丨让城市管理像“绣花”一样精细

发布时间:2019-04-28 16:39:24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它包罗万象,关系到千家万户,大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小到人的衣食住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科学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显得越来越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      

2019年3月1日起,由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笔者了解到,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省住建厅于2015年底制定立法调研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节点和工作要求等,随即开始《条例》的起草和资料收集工作。在经过调研、讨论、修改,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基层城管执法局意见,并积极与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进行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8年5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最后经省人大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等。《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保障、退出等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省住建厅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改革的必然要求,统一了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规范了执法权限和范围、明确了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监督事项,既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推进相关领域重大改革的一部“当家法”,也是一部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一部“民生法”,对全面提升城市的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起着重要作用,标志着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下一步省住建厅重点将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条例》的实施,省住建厅将利用3个月时间对《条例》集中宣传。制作学习宣传资料,刊印《条例》文本,编制学习宣传单,免费向市民发放;充分利用户外广告载体加强宣传,及时在报纸、微信、网站等平台宣传报道工作动态;举办培训班,把《条例》列入城管执法人员培训必修课,组织相关部门、邀请省人大法工委到各地进行《条例》宣讲培训;组织学习考试,设立《条例》知识题库,组织城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将考试成绩纳入个人学习档案。指导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工作,并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七五”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每年“12·4”法制宣传日,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努力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和普及率,不断营造良好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抓好队伍建设,奠定工作基础。深入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廉洁务实、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政治理论学习,保证执法队员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经得起各种考验;注重广大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强化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搞好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精神情操,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强化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保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为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建立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理顺城管体制。省住建厅已成立了城市管理处和城市执法监督局,将进一步理顺体制,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指导督促地方按照《条例》规定,整合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职能,建立省、市、县三级城市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城市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同时,指导各地创新治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提高文明意识。三是规范城管执法。科学确定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及执法车辆配备,尽快完成执法车辆、服装、法律文书等规范统一工作。四是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将依据《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条例》针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工作纪律,明确禁止行为,划出高压线,不断提高公信力。一是规范执法纪律。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廉政承诺制度,每一名执法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自觉接受管理执法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统一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证件,仪表庄重、用语规范。二是杜绝违纪执法。杜绝无证执法,严禁故意损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执法车辆私用;严禁威胁、辱骂、殴打相对人;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协管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三是严肃纪律追究。对严重违反纪律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对已不符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条件、不适合继续在本部门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调离岗位。四是加强执法考核。省厅将定期组织专门督察人员和聘请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督考核,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内容,强化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不断转变城管执法人员工作作风,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省住建厅表示,《条例》颁布施行后,希望各级法制机构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管执法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同时,也希望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条例》,扎实做好份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像“绣花”一样精细建设城市、管理城市,不断提升我省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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