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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发布时间:2020-06-09 13:58:38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内容可点击此处查看:(政策链接地址)。 您可自行判断您是否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或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点击此处进入 分享到: |